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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调动区内外人士投身参与城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开创城区经济工作新局面,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对投资者的奖励

第一条新引进项目,自实现税收之日起,必须年上缴区级税收留区部分10万元以上的进行奖励,属地税的,连续2年按其留区部分的20%、10%奖励企业;属国税的,连续2年按其留区部分的30%、25%奖励企业。

第二条新引进项目,自投产或经营之日起,2年内减半收取涉区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在建设期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三条凡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在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优先推荐;企业相关负责子女土学、就业、户口办理、家属亲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于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根据情况推荐担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在物质上给予特殊贡献奖。

对引资者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是为我区地方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区内外所有引荐人,以及在引进资金兴办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街道和区直部门。

第五条对区内外工作人员,属非职务行为,争取到国家、省、市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奖金不超过20万元。

对在区内工作的人员,属职务行为,争取到计划外资金的,酌情奖励,奖金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对区内外个人引荐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区兴办规定行业以外的独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项自投产(营业)后,接该项目(企业)上缴区级税收留区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连续奖励二年。奖励比例分别为10%、5%。

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新引进项目,自实现税收之日起,并税收留区部分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属国税的,连续二年按税收留区部分的30%、25%进行奖励;属地税的,连续二年按税收留区部分的40%、30%给予奖励。年终兑现主要依据当年税票复印件,如不提供真实税票复印件,按无税计算,当年未实现税收的项目,可追溯到下一年度税收实现后开始计算,限期二年。

项目及资金确认

第八条招商引资是指引进城区以外或争取上级部门的各类资金、设备、技术和专利等。以下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1、必须是城区域外和市规定行业以外的资金和二、三产项目落到城区域内;

2、原不在我区纳税,后通过部门及街道服务,在我区纳税的企业;

3、集团(总部)设立在城区并跨行政区域设立的新项目,认定为谁引进为谁的招商引资项目;

4、街道现有外来企业及街办企业利用区外资金增资扩股部分。

5、争取到中央、省、市应拨款项数额以外的资金。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工商和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工业类项目投资额需100万元以上;

3、规模个体投资企业投资额需50万元以上;

4、合同资金、设备和技术等到位;

5、项目正式开业或开工建设;

6、项目所形成的税收纳入区财政;

7、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质量高并有发展前景。

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的认定

1、引资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

2、单个招商项目只能认定一个招商主体,跨年度施工项目分别统计本年度的实际到位资金;

3、对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符合的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认引资额。如两者明显不符,以项目的银行进帐单、工程结算单、购买设备的发票和货物清单等财务资料的复印件为依据,确认引资额。对不能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或上述财务资料对实际投资额反映不全的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审计、财政、建设、统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实地估测。

4、境外资金属外币直接投资的,到位资金额由市外汇管理局确认;属外资在华企业利润后投资(即人民币投资)的,到位资金额由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确认。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需要的上报资料:

1、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单(六联单);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投资证明复印件;

4、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争取到上级部门的资金,要提供进入区财政的入帐单以及上级部门应拨款项数额以外资金的依据证明复印件。

7、境外资金属外币直接投资的,需提供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属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供出外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推行政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项目时审批。要把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落实首办负责制。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窗口”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因有关单位办理手续不及时、不积极或相互推诿造成资金转移地区、缩小规模、减少投资等损失的,有关部门和承办人要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限时办结制。投资来城区落户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区发改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区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区经贸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重点项旧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一条龙”服务,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本办法对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奖励政策一律同等;对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其奖励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奖励。对符合国家、省、市税收减免政策的,区政府责成财税部门按当时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原则上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奖励政策一致,如外资企业按当时国家优惠政策可享受优惠,遵照执行,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区招商引资办(设在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全面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区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筹办及实施;区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资金、资产的审核、认定;区民营局负责民营企业合作项目的有关事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区委、区政府每年要进行招商引资考核评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3000—30000元奖励;被区评为年度招商先进个人的给予2000—2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上条款若有重复,执行最优惠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奖励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6—2007招商引资项目按最后一年兑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项目享受的奖励政策,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大同市城区招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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